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81民初625号
原告:玉门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甘肃省玉门市老市区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225080208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玉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5年4月4日出生,住玉门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夫),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住玉门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兰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玉门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23)甘0981民初610号
案件双方当事人相同,两案为玉门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均不服玉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玉市劳人仲裁字(2023)003号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起诉,本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甘0981民初61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晋 军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