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81民初1458号
原告:玉门市恒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玉门市东渠建材工业园区林商建材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07928878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玉门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老市区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225080208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又名***),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现住甘肃省玉门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玉门市恒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玉门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玉门市恒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玉门市恒峰商贸有限公司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门市恒峰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34元,由原告玉门市恒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