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724民初428号
原告:玉门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三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225080208Q。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玉门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嘉峪关工程处。住所:甘肃省嘉峪关市嘉文路6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OMA72UFB49X。
法定代表人:***,该工程处经理。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乾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瑞海晟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湿地新区表是文化创意园4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MA723M921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7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本院于2023年3月1日受理原告玉门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玉门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嘉峪关工程处诉被告甘肃瑞海晟丰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玉门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玉门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嘉峪关工程处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门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玉门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嘉峪关工程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219元,减半收取4109.5元,由原告玉门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玉门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嘉峪关工程处承担。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8219元,本院退还4109.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