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民特673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城建(集团)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蒙自路654号。
法定代表人:张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民,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滔,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甲2号院8号楼。
法定代表人:潘朝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铮,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城建(集团)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通知仲裁庭在十五日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已于2018年1月17日开始重新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撤销程序。
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施 杨
审判员 任明艳
审判员 杨 苏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未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