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集团)公司

上海城建(集团)公司诉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民特673号
申请人:上海城建(集团)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蒙自路65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民,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甲2号院8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铮,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城建(集团)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撤销程序。
审判长施杨
审判员任明艳
审判员杨苏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