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民特673号
申请人:上海城建(集团)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蒙自路65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民,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甲2号院8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铮,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城建(集团)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撤销程序。
审判长施杨
审判员任明艳
审判员杨苏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