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7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原审反诉被告)***,男,195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长征村XXX号。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城建(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原审反诉原告)上海建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源深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谢腾。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健康权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12)崇民一(民)初字第4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上海城建(集团)公司、上海建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与上海建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此,上诉人***于2014年1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以其与上海建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俊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林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