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润港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舟山市岱山县大衢渔港开发有限公司用益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海事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72执604号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舟山市岱山县大衢渔港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大润港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域使用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舟山市岱山县大衢渔港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衢山中心渔港水深测量资料,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在涉案海域因倾倒石碴而产生的恢复原状义务,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交相反的证明材料。对于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要求清除二被执行人在涉案海域打下桩头的执行申请,不属于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涉内容,申请执行人有权另行主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2019)浙72民初579号案民事判决(执行依据)已经执行完毕,特此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