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润港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大润港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执121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大润港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一路333号303-14室。
法定代表人:刘海。
被执行人:***,女,198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
原告上海大润港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2民初2753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海海事法院(2013)沪海法商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上海A有限公司应付原告上海大润港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759,929元债务及以2,759,929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210.13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共同负担。因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大润港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39,819.16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得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支付宝账户仅有零星钱款,本院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30日起,有效期一年。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到期前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冻,否则逾期自动解冻,相应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2、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闽JXXX**的车辆进行权属查封,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查封期限自2021年12月7日起为两年。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到期前6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封,否则逾期自动解封,相应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3、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上海B有限公司100%股权,实缴额人民币100万股。冻结期限自2021年12月27日起,有效期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财产冻结到期日前60日,向法院书面申请续冻,否则逾期自动解冻,相应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此外未查得两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某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对两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出境措施。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支付宝仅有零星钱款,暂无钱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闽JXXX**的车辆虽本院为正式查封,但车辆去向不明,本院暂未能扣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持有的上海B有限公司100%股权虽为本院冻结,但目前暂无法处置。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20)沪0112民初2753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珺
审判员 袁 洁
审判员 殷 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鸣辉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