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昇宝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昇宝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高台县红苹果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724民初2093号之二
原告:甘肃昇宝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高台县。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甘肃誉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台县红苹果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高台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1,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甘肃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嘉峪关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昇宝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台县红苹果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甘肃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2021年12月3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昇宝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45元,减半收取472.5元,由原告甘肃昇宝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945元退还其472.5元。
审 判 长 齐     焕
审 判 员     胡晓枫
人民陪审员     万俊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毛秀娟
书 记 员      袁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