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23执789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昇宝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万才,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7734027305。
地址:高台县城关镇商品街72号。
被执行人:甘肃昭武酒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国福,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2253422124。
地址:临泽县沙河镇文化路229号。
本院立案执行的(2021)甘0723执789号申请人甘肃昇宝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昭武酒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699276元、执行费39393元;未履行标的3699276元及执行费39393元。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工商、车辆管理部门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在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临泽县昭武小区综合楼1层101铺、临泽县迎宾小区昭武酒厂住宅楼下自西向东第2、3、4间商铺,上述商铺本院已于2021年5月17日查封,同日本院查询到上述商铺全部抵押给他人,因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商铺处置后需优先偿还抵押权人债权,申请人考虑后暂不要求本院对上述商铺进行处置,故本院未对上述商铺进行后续执行措施。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供其所有的价值254872元酒品(详见清单),本院多次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协商以物抵债,双方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后本院对上述酒品委托相关有资质的公司委托评估后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因被执行人无法提供鉴定工作所必需的鉴定材料,鉴定程序和鉴定方法均受限,评估公司无法开展评估工作,将该项事项委托退回我院,因上述酒品价格无法评估,申请人也不同意接受以物抵债,故被执行人提供的酒品本院暂无法处置。后续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甘肃昭武酒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予以公布,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案件款。本院向申请人反馈执行经过及结果,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暂无法处置。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兰玉萍
审判员 刘 娟
审判员 杜雅婧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吕昕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