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24执999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昇宝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台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台县金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身份证号码62222519********。
申请执行人甘肃昇宝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台县金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724民初13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结案,该调解书确定:一、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甘肃昇宝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垫付工程款本金673393.52元,利息336696.76元(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30日),合计1010090.28元,限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并承担自2021年5月30日起至该欠款还清为止期间的利息;二、被执行人高台县金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945.5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高台县金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昇宝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13015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4月2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22年4月24日、2022年5月16日、2022年6月7日、2022年6月24日、2022年7月15日、2022年8月3日、2022年8月24日、2022年9月8日、2022年9月23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网络资金、车辆、房产、保险、税务、证券等财产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有位于张掖市××街××号××花园小区××号楼××层××室房屋一套,有车牌号为甘G1××**“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上述财产已在(2022)甘0724执437号案件中查封,反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2年5月18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
4.被执行人高台县金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涉案7件,***在本院涉案5件,涉案标的较大,且均未执行完毕。
5.2022年9月2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061479.25元,执行费13015元,执行到位21650.58元,剩余案件款及执行费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