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甘肃昇宝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昭武酒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23执7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昇宝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7734027305。
地址:高台县城关镇商品街72号。
被执行人:甘肃昭武酒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2253422124。
地址:临泽县沙河镇文化路229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甘0723民初12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甘肃昭武酒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3699276元,执行费39393元,合计3738669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甘肃昭武酒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的位于临泽县昭武小区综合楼1层101铺、临泽县迎宾小区昭武酒厂住宅楼下自***第2间商铺、临泽县迎宾小区昭武酒厂住宅楼下自***第3间商铺、临泽县迎宾小区昭武酒厂住宅楼下自***第4间商铺,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