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0724执1214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昇宝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台县城关镇双龙宾馆A座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773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高台县巷道镇沙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高台县巷道镇沙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9415967-6。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甘肃昇宝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台县巷道镇沙坡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甘0724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结案,该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高台县巷道镇沙坡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15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甘肃昇宝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938182.7元,并承担2023年6月12日前的违约责任损失232766.51元,之后违约责任损失按年利率6%承担至工程款付清为止。被执行人高台县巷道镇沙坡村村民委员会承担案件受理费16726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高台县巷道镇沙坡村村民委员会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昇宝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1427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本案案件款1187675.21元,执行费14277元。由被执行人高台县巷道镇沙坡村村民委员会于2023年9月30日前履行50000元,2023年10月30日前履行50000元,2024年1月30日前履行350000元,剩余案件款在2024年6月30日前履行完毕。并以实际所欠工程款金额为基数,以年利率6%计算承担违约责任损失至工程款付清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0724执1214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