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与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2719号
原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卓,董事长。
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卓,董事长。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骞,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天,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奉贤交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城乡路333号5楼。
法定代表人:姜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仕海,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方舟,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麒麟,男,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2号2层。
负责人:沈洪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枫,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全,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211号38层。
负责人:龚勃。
被告:上海奉贤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岚丰路1150号1幢5247室。
法定代表人:盛晓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乙波,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车站支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夏培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积炯,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圣达,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奉贤建设发展集团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563号12幢。
法定代表人:张东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妤霞,上海逾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力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平港路883-885号1幢。
法定代表人:谢玉龙。
原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奉贤交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奉贤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建设发展集团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力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转为普通程序。原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564元,减半收取计4,782元,由原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员 徐 菁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计晓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