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2719号
原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卓,董事长。
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卓,董事长。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骞,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天,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奉贤交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城乡路333号5楼。
法定代表人:姜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仕海,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方舟,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麒麟,男,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2号2层。
负责人:沈洪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枫,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全,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211号38层。
负责人:龚勃。
被告:上海奉贤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岚丰路1150号1幢5247室。
法定代表人:盛晓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乙波,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车站支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夏培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积炯,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圣达,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奉贤建设发展集团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563号12幢。
法定代表人:张东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妤霞,上海逾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力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平港路883-885号1幢。
法定代表人:谢玉龙。
原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奉贤交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奉贤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建设发展集团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力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转为普通程序。原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564元,减半收取计4,782元,由原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员 徐 菁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计晓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