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人本旭川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7436号
原告:上海人本旭川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德胜路112弄5号1幢。
法定代表人:李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秋兵,男,原告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车站支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夏培云,总经理。
被告:上海市信产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500号22-23楼。
法定代表人:闫栋,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炤熠,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煌,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未来宽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峨嵋路315号8896室。
法定代表人:王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奇新,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翔,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人本旭川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未来宽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信产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人本旭川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人本旭川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人本旭川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明浩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黄熙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