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王某、上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821民初2272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甘肃省正宁县永和镇安兴行政村南头社人,现住甘肃省平凉市。
被告:上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黄浦区车站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132408980W。
法定代表人:夏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彭某,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原告王某与被告上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彭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4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7.00元,减半收取1213.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赵  连  生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