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0165号
原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交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城乡路333号5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2号2层。
负责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211号38层。
负责人:***。
被告:上***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岚丰路1150号1幢524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车站支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建设发展集团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563号12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力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平港路883-885号1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交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上***建设发展集团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力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徐 菁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