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22)沪03强清649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电信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3年4月21日,上海**电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交清算报告称,经发布清算公告,申报期内未有债权人申报债权。经调查,**公司名下无可供处置的财产。清算组未接管到**公司的财务账册、重要文件等,无法继续开展清算工作,故提请本院终结**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清算组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无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公司亦无财产可供分配。对清算组所作反映清算现状的清算报告,本院予以确认。因被申请人**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未向清算组提供财产、账册及重要文件等,清算组以无法清算为由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院予以准许。如有未处理债权或未尽事宜影响相关权利人权益的,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上海**电信有限公司清算组制作的清算报告;
二、终结上海**电信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姚 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石 峰
书 记 员 石 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三条
……
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