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423民初409号
原告:咸阳文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3563766536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车站支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132408980W。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原告咸阳文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咸阳文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咸阳文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阳文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元(原告已全部预交),减半收取111.5元,由原告咸阳文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