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海华庆工程有限公司

亳州市建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东海华庆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皖1602执保1432之一号
亳州市建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东海华庆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亳州市建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东海华庆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人民币65万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为其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亳州市建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东海华庆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65万元(开户行:浙商银行上海闸北支行,开户账号:2900000810120100021127),期限为一年。 财产保全费3770元,由申请人亳州市建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健
书记员  李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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