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011财保35号
申请人:内江中农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11MA649GQW1P
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椑木镇四川内燃机厂30幢3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东海华庆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1322073613
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灵四路349弄2号5、6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省中和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56439940M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19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内江中农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东海华庆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中和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价值9920000.00的财产。并由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江中农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东海华庆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中和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价值9920000.00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内江中农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最终承担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莉
书 记 员 李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