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9民初20575号
原告:四川华西绿舍精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柳桥镇牛厂村1社。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东海华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灵四路349弄2号5、6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四川华西绿舍精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海华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西绿舍精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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