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

惠州市卓通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19338号 原告:惠州市卓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州大亚湾西区龙山一路61号德洲城6栋二楼(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5楼B座。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惠州市卓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惠州市卓通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惠州市卓通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卓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惠州市卓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晶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龚 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