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

连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8民辖终1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连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连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2023)粤1882民初10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连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诉称,撤销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2023)粤1882民初1022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本案虽是上海五建公司向**公司追讨工程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但原审法院仅审查了涉案的法律关系以及标的金额,并未考虑本案债权对涉案工程能否竣工并交付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涉案项目本已属于问题楼盘,并涉及大量诉讼及财产保全,存在严重资金紧张问题。虽然涉案工程标的金额仅为10699020.22元,未达到由中级人民法院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管辖标准,但本案牵涉360户业主的住房问题,原审法院忽略了涉案项目的重大问题,更无审查本案审理结果对社会的重大影响以及可能涉及的法院诉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于在本案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原审法院依然可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的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项目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且本案诉讼标的额为10699020.2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关于“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本案纠纷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另,上海五建公司在本案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工程款,且涉案工程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备案,故**公司上诉认为本案牵涉众多业主住房问题,属于原审法院辖区重大影响案件,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公司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燕 审 判 员 李 慧 玲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冯 敏 静 书 记 员 潘 丽 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