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华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18222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7民初18222号 原告:河南华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董事长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5楼B座。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华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商丘市梁园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河南省商丘市梁园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5日裁定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23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华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43.9元,减半收取计20,021.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倪 斌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审判员** 二Ο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