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建造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5民初25916号 原告:重庆****建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桥支路8号8-2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31702891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圣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圣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5楼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230855XK。 法定代表人:**全。 第三人:安徽紫江医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中飞大道30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WL3F32Q。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建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紫江医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建造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造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造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建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韦 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