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5民初25916号
原告:重庆****建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桥支路8号8-2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31702891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圣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圣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5楼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230855XK。
法定代表人:**全。
第三人:安徽紫江医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中飞大道30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WL3F32Q。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建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紫江医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建造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造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造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建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韦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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