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3民初5549号
原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县经济开发区城西北康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蒋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刘XX。
原告**XX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XX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3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XX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