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市恒通节能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吉0105民初4557号 原告:长春市恒通节能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吉林上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长春市恒通节能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节能公司)诉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建工五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被告上海建工五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通节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申请人给付工程款4942727.51元及利息(以4695591元为基数,按LPR标准自2020年7月7日计算至2022年7月6日;以4942727.51元为基数,按LPR标准自2022年7月7日计算至付清止);2.鉴定费96000元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5日原、被告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原告承包长春恒大御水庄园项目Y1-Y13#楼保温、涂料工程。工程地点:长春市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东至林溪大街(已建)、南至莲花山大路(已建)、西至雾开河(现状水系)、北至甲二路(未建)。保修期2年,从整体工程验收合格日开始算起。合同工期:2017年6月28日开工(以甲方签发的开工通知为准),2018年12月11日竣工。合同总价(含税)暂定为人民币6368117.59元。2018年4月原、被告再次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原告仍在上述工程地点承包X1地库保温工程。保修期2年,从整体工程验收合格日开始算起。合同工期:2018年4月25日开工(以甲方签发的开工通知为准),2019年10月15日竣工。合同总价(含税)暂定为人民币5799563.47元。以上暂定合同价款合计为12167681.06元。上述工程因被告土建工程完成时间延迟,致原告施工延后。原告上述工程最终完工时间为2020年9月。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未予结算。经原告初步计算,案涉工程实际工程量为14164876.22元,被告已给付10500000元,尚欠工程款3664873.22元。本案立案后,经法院委托鉴定,案涉Y1-Y13#楼外墙保温、涂料工程总造价为9643428元;X地库保温、涂料工程结算数额为5799299.51元,合计15442727.51元。扣除已给付工程款,尚欠工程款4942727.51元。申请人在同一楼盘、同时为被申请人施工的另一个工程交付时间与本案相同,即2020年10月,验收资料同时递交,但是另一个工程在2020年7月6日给予结算。本案案涉工程应予同时结算,被申请人故意迟迟未予结算,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一款规定,应按2020年7月7日起计算利息。 上海建工五建公司辩称,我司与原告签订的合同金额为5799563.47元的合同,合同编号为WJ(东北)-2018(分包专)-43(0),该合同已经结算,结算金额为5799299.51元,我司已付款5500000元,剩余299299.51元未付,我司与原告签订的合同金额为6368117.59元的合同,现双方仍未结算,截止目前我司已经支付工程款5000000元,已支付合同额的80%,根据合同13.3条约定,合同付款至工作量的80%即暂停付款,合同第13.6条约定工程交付验收合格后并在竣工结算完毕后付结算价格的95%,剩余5%为质保金,现合同未满足97%的付款条件,原告的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既然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按合同约定执行,同时合同约定工程竣工时间2019年10月15日,工期为295日,原告实际完工时间为2020年10月,逾期近1年时间,根据合同约定第二条2.3款,每逾期一天按结算价0.5%扣罚,该笔费用应当在欠付工程中予以扣除,因双方对结算有争议,因此我司申请对该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内容进行工程造价鉴定,Y1-Y13号楼的保温涂料工程,具体内容详见原告投标清单及我司招标清单,对其提供的仅有原告盖章无我司盖章的协议我司不予认可,双方应当按照经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和法人章的合同约定履行。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恒通节能公司与上海建工五建公司于2017年6月25日、2018年4月签订两份《专业分包合同》(编号:WJ(东北)-2017(分包专)-61(0)及WJ(东北)-2018(分包专)-43(0))。上海建工五建公司承包的长春恒大御水庄园项目主体及配套保温涂料工程分包给恒通节能公司施工,工程地点为长春市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东至林溪大街(已建)、南至莲花山大路(已建)、西至雾开河(现状水系)、北至甲二路(未建);保修期2年,从整体工程验收合格日开始算起。2017年6月25日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及内容:Y1-Y13#楼保温、涂料工程;合同总价款暂定6,368,117.59元;2017年6月28日开工,2018年12月11日竣工。2018年4月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及内容:X1地库保温工程;合同总价款暂定为5799563.47元;2018年4月25日开工,2019年10月15日竣工。 (二)恒通节能公司提供拍摄照片显示:Y1-Y2#楼、Y6-Y10#楼于2017年9月30日开工,2019年9月16日竣工;Y3-Y5#楼于2018年1月2日开工,2020年10月13日竣工;Y11#楼于2017年9月30日开工,2020年6月22日竣工;Y12-Y13#楼于2018年1月2日开工,2020年6月22日竣工;X1地库于2018年4月2日开工,2020年10月13日竣工。上海建工五建公司对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 (三)经恒通节能公司申请本院委托,吉林融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3日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融创鉴字-2024001),对长春恒大御水庄园Y1-Y13#保温、涂料工程(含Y系列院墙真石漆及Y1-Y10#洋房首层北立面墙燃气污染修复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最终鉴定金额为9643428元。 (四)当庭上海建工五建公司出示2020年7月6日与恒通节能公司签订的X1地库保温工程合同结算单及清单明细。双方已结算完毕,结算金额为5799299.51元,结算前付款3500000元,结算后付款2000000元,合计上海建工五建公司支付5500000元;恒通节能公司对此亦表示认可。 (五)经查,自2018年11月5日至2020年9月27日期间,上海建工五建公司给付恒通节能公司工程款10500000元;恒通节能公司为上海建工五建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共计12016055.86元。 (六)经庭审询问,上海建工五建公司对欠付工程款计算公式X1保温的结算金额(5799299.51元)+鉴定意见中所有项目的工程造价(9643428元)-10500000元得出的最后金额=4942727.51元的意见为:应扣除不认可的签证部分,21494元;剩余欠款无异议。利息计算应扣除工程造价5%质保金自2020年11月计算2年质保期无息。 本院认为,上海建工五建公司与恒通节能公司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双方庭审的质证意见及法庭的询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欠付工程款金额及签证部分是否应予以保护;2.逾期利息应如何计算。 关于欠付工程款及签证部分。经本院委托鉴定并组织双方质证,双方确认尚欠工程款金额公式为:X1保温的结算金额(5799299.51元)+鉴定意见中所有项目的工程造价(9643428元)-10500000元(已支付金额)得出的最后金额=4942727.51元;其中上海建工五建公司认为应扣除不认可的签证部分21494元,其余金额认可。因该计算标准中均为已结算及工程造价鉴定内容,系经专业造价机构进行确认,其中未单独对签证部分进行重复计算,故上海建工五建公司的抗辩意见不应予以采纳,上海建工五建公司欠付工程款共计4942727.51元。上海建工五建公司抗辩称因恒通节能公司逾期交工导致案涉工程工程款未足额支付,应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相应罚款并予以扣除,但上海建工五建公司未对其抗辩主张提供相应证据,工程交付后上海建工五建公司亦未对合同履行情况提出异议,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本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因双方均采纳本案工程造价鉴定意见,故鉴定费用本院依据案件事实及审理情况,酌情确认由上海建工五建公司负担。 关于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经法庭询问,上海建工五建公司自认整体工程竣工交付时间为2020年11月末;结合由恒通节能公司提供的现场拍摄照片楼体标注的竣工时间及长春鑫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于2023年5月1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认定案涉工程整体已于2020年11月份竣工交付并投入使用,故利息计算时间本院予以酌情调整。根据《专业分包合同》第十三条第13.6约定:“工程完工交付验收合格后,并在竣工结算完毕后,甲方一次性支付至合同结算价的95%工程款予乙方,余下的5%为保修金(无息),待保修期满,经甲方及业主确认工程无质量缺陷时,付清全部保修金余款(无息)。”第十七条第17.1约定保修期限为2年,保修期从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开始计算。根据双方结算及工程造价得出的工程总价为15442727.51元(5799299.51元+9643428元),保修金为772136.4元(15442727.51元×5%)。按照合同约定,应自2020年11月起计算2年质保期,5%质保金满2年后无息付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五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长春市恒通节能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4942727.51元及利息(以4170591.11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772136.4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长春市恒通节能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84元,鉴定费96000元,由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