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永盛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兰州永盛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与定西众金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1102民初1068号
原告兰州永盛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西众金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兰州永盛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定西众金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兰州永盛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定西众金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3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969元,由原告兰州永盛消防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