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甬慈商初字第66号
原告:华星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启员。
委托代理人:郎慈甬。
被告:上海金山石油化工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本石。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星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金山石油化工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星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星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星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480元,减半收取计15240元,由原告华星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高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