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山石油化工建筑有限公司

宁波市恒炜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上海金山石油化工建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211财保29号之一
申请人宁波市恒炜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金山石油化工建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1)浙0211财保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被申请人上海金山石油化工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244692元的财产。申请人宁波市恒炜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金山石油化工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244692元的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晓婷
代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