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81民初11442号之一
原告浏阳市北盛镇湖广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上海金山石油化工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浏阳市北盛镇湖广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浏阳市北盛镇湖广建筑器材租赁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浏阳市北盛镇湖广建筑器材租赁部撤回对上海金山石油化工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0609元,减半收取2030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304.5元,由浏阳市北盛镇湖广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何志远
书记员 王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