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执保639号
申请人:山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建设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86410152XE。
法定代表人:杨松森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金山石油化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卫清西路13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134701056J。
法定代表人:范本石职务:董事长。
本院审理申请人山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金山石油化工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金山石油化工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金山石油化工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元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判员 刘永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