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3457号之二
原告:山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建设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86410152XE。
法定代表人:杨松森职务:董事长
被告:上海金山石油化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卫清西路13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134701056J。
法定代表人:范本石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原告山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金山石油化工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21)鲁0305民初3457号财产保全裁定,依法查封了被告山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和银行账户,因该案原告山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现依法解除对被告上海金山石油化工建筑有限公司房产和银行账户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金山石油化工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和银行账户的查封。
审判员 于翠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 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