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曜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金曜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国裕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108民初2427号
原告:上海金曜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03339254P,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1号16幢4层6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光耀,上海正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国裕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558281489R,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松花路9号哈尔滨软件及服务外包产业园7号楼。
法定代表人:*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风控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曜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国裕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金曜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金曜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曜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1351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金曜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上海金曜电子工程有限公司13485元。
审判长董策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