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泾东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诚嵘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泾东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泾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04民初15359号
原告上海诚嵘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泾东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泾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上海诚嵘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现上海诚嵘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 锋
书记员 周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