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泾东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馫森壵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泾东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27668号 原告:安徽馫森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江淮汽车配件工业园花园起重机院内5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泾东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州路201号443室。 法定代表人:**风。 原告安徽馫森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泾东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馫森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4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馫森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55元,由原告安徽馫森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琦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