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执72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被执行人:上海泾东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州路201号443室。
法定代表人:**风,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泾东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皖合劳人仲裁﹝2023﹞1269号仲裁裁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8,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60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005元,鉴定费280元,合计126,889元。
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泾东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收到裁决书后于法定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皖合劳人仲裁﹝2023﹞1269号裁决书尚未生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鑫
审 判 员 毛 成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 佳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