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31086号
原告:合肥市**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田埠路西城山水居1栋2**7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之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之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泾东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州路201号443室。
法定代表人:**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合肥市**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泾东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合肥市**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合肥市**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市**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49.73元,由合肥市**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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