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39959号
原告:南京全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东麒路277号9栋303-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泾东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江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东区东山街道江南路9号招商高铁广场B座313室(南站片区)。
负责人:***。
被告:上海泾东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州路201号443室。
法定代表人:**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南京全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泾东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江宁分公司、上海泾东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南京全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全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的,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84.78元,由原告南京全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 震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 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