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泾东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合肥**电气有限公司与上海泾东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38103号 原告:合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与昌盛路交口大众大厦办公131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泾东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州路201号443室。 法定代表人:**风。 原告合肥**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泾东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因双方和解,现原告合肥**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227.32元,均由原告合肥**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 超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兼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