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泾东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2民初32787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电气研砼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W区150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广山,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泾东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州路201号443室。 法定代表人:**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娟娟,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慎,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电气研砼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研砼公司)与被告上海泾东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泾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受理。诉讼中,被告泾东公司以南通万科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万科公司)为案涉合同所涉PC构件买卖合同关系的当事方之一为由,要求追加南通万科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经审查后追加南通万科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后,原告电气研砼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万科公司的诉请。另,被告泾东公司以原告电气研砼公司违约并造成其损失为由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反诉受理条件,遂决定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1月10日、2023年4月18日、2023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电气研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车广山,被告(反诉原告)泾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娟娟、高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电气研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952,406.67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160,992.41元(自2022年2月13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7月20日);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4,445.36元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09,805.50元(自2022年2月13日起暂计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起违约金以全部未付款10,952,406.6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0倍计算至被告全部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21年12月8日,原、被告双方就预制混凝土构件购销事宜签订《材料采购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原告为“无锡XDG-2020-13号地块项目”提供预制构件,合同暂定金额(含税价款)为19,538,563.59元。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并吊装完成,在被告收到业主对应的工程款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到货金额的70%,项目竣工合格结算后(以业主验收合格为准),支付至到金额的97%,余3%质保金在项目竣工且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及备案二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实际原告自2020年11月起即进行供货,上述合同系供货完成结算后补签的合同,2022年1月13日供货结束,案涉工程实际供货量即8,007.111立方米,总金额为19,538,563.59元。2021年12月23日,原告向被告开具并交付了15,703,027.89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完整的结算资料,2022年9月19日,案涉项目经建设单位、主体设计单位和装配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砼预制构件厂家、墙板或幕墙厂家等七方就装配式建筑主体结构整体验收后分别签署意见并**确认,2022年11月22日,项目整体完成竣工验收,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完成备案。被告仅于2022年1月26日支付了8,000,000元,除质保金586,156.91元(原告将于质保期届满后另行主张)外,至今仍有10,952,406.67元未按期支付给原告,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按照买卖合同相关司法解释主张被告支付相应违约金。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涉讼。 被告泾东公司在本诉中辩称,确认原告主张的扣除质保金后的货款金额,但不同意支付。《材料采购合同》约定竣工验收之后原告未提供结算资料的,被告有权视为已付款项即为最终结算金额,剩余的或者超出的金额是不予追认的。关于结算资料,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且合同附件中明确了样式,包括合同、结算、审批单、进料明细表和付款对账单等,但原告均未提供。被告已经支付的款项即为最终的结算金额,不应当再行支付。如果法院认定被告需要支付货款的,根据约定货款分为进度款、结算款和质保金,质保金是在竣工验收(时间为2022年11月22日)备案两年之后支付,相应付款时间尚未届至,并且所有款项的付款前提条件是原告应当提供足额、有效、合法的发票,但原告并未提交完整,故付款条件现在也未成就。因为货款支付条件未成就,付款时间尚未届至,故也不存在违约金的问题。对于原告主张的LPR的1.50倍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也不认可。此外,原告提供的预制构件存在质量问题及延期交货问题,应向被告支付相应违约金,被告就此另行提起反诉。 反诉原告泾东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违约金1,600,000元;2.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经济损失199,940.89元;3.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材料款16,350元;4.反诉案件受理费由反诉被告负担。诉讼中,反诉原告变更第二项反诉请求为: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经济损失208,228.88元;变更第三项反诉请求为: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材料款13,753.96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约定就无锡XDG-2020-13号地块项目由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供应预制构件;合同第九条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中约定:交货时间为由反诉原告根据施工进度提前在微信群里“上海泾东无锡西漳项目PC供货群”通知送货时间,反诉被告需按时送达,如未按时送达,属于违约,反诉被告应按反诉原告要求供货,供货数量、时间和地点以反诉原告需求计划为准;合同第十三条违约责任中约定:材料交货时间延误或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而反诉被告又无积极措施确保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或无力按约定质量标准交货的,反诉被告应承当违约责任,反诉原告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反诉被告须负责赔偿由此造成反诉原告直接的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反诉被告存在供货**严重延误工期、严重质量问题等违约行为。针对被告的违约行为,2021年4月7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及其他项目相关方就无锡万科臻境项目预制构件质量、进度进行约谈,针对反诉被告在万科臻境项目PC构件供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进度问题,反诉被告确认后期如再有因构件质量退场导致工期延误发生,延误一天处经济处罚10,000/天。但截止至供货结束,反诉被告延迟供货以及质量缺陷问题仍大量存在,导致反诉原告产生现场窝工、大型机械闲置、周转材料积压、项目管理**支、被业主方扣款并索赔违约金等各项损失,故反诉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当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另,供货期间,反诉被告因无法及时供货故从反诉原告处借用部分材料用于项目供货,故反诉被告应向反诉原告支付该部分材料款。因反诉被告供货存在大量质量问题,业主方委托第三方精装修单位代为施工,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赔偿因此产生的整改费用损失,且反诉被告同意赔偿,但至今仍未支付,特提起反诉。 反诉被告电气研砼公司在反诉中辩称,关于违约金的反诉请求,反诉原告主张供货**160天,按照10,000元/天,计1,600,000元,其中2021年10月31日前供货**90天,违约金900,000元;2021年10月31日后,**70天,违约金700,000元。针对该项反诉请求,反诉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准确的要求交货时间以及反诉被告实际的交货时间,其主张供货**违约金缺乏依据。况且,2021年10月31日之前,供货**问题双方在案涉合同中已经作出了明确约定,双方已就此达成合意,反诉原告已经免除了反诉被告的相关责任。2021年10月31日之后,反诉被告提供的经反诉原告签收的《无锡万科西漳预制构件出货单》显示日期证明,反诉被告实际交货时间均在反诉原告声称要求的到货时间(且该时间未经双方约定,也未记载在任何双方确认的合同文件中)之前或者当日交付,不存在任何**。另,反诉原告主张的**供货违约金计算标准记载于2021年4月7日《工程约谈记录》,该份记录明确:“该约谈仅在工程与采购管理部以及成本管理部负责人签字且约谈单位授权人签字、**生效”。该约谈记录中反诉被告参会人员并非反诉被告法定代表人或双方合同约定的授权代表,其并未获得代表反诉被告签署相关违约责任条款的授权,反诉被告在事后也未通过**等进行追认,故不能据此认定反诉被告认可《工程约谈记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内容。案涉合同第十三条第5款对延期供货的违约责任作出了相关约定,即假如2021年10月31日之后反诉被告出现延迟供货的情况,也应以该合同条款约定来承担相应责任。关于经济损失的反诉请求,相关费用并无合同、结算依据和付款凭证佐证,所谓的损失费用与反诉被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也无法证实。关于返还材料款的反诉请求,反诉原告的依据为手写纸张,其真实性无法核实,也无反诉被告授权人员的签章,反诉原告方也无人签章,无从证明反诉被告从反诉原告处借了这些随意书写的材料。此外,关于反诉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该“无锡西漳项目PC供货群”内仅有两名反诉原告的人员,没有任何反诉被告的人员,其中聊天记录中“泰州研砼物流—**”等微信号均为反诉原告自行编辑备注的名称,点击微信头像后,发现相关微信均已不在群内,其微信号、手机号等身份信息无法显示,因此相应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真实性无法核实,反诉被告亦不予认可。综上,对于反诉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经济损失、返还材料款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电气研砼公司围绕其本诉请求及反诉辩称意见依法提交了包括《材料采购合同》、核验申请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凭证、微信聊天记录、保全担保费发票、结算资料邮寄凭证、出货单、合同用印材料、保全担保费发票及保函保单在内的证据;泾东公司就其本诉辩称意见及反诉请求提交了包括工作联系单、走场报告、《工程约谈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材料领取记录、延误工期统计表、无锡万科指令申报估价单、现场工程测量记录表、签证工程量确认单、业务工程指令单、工程指令、情况说明、合同内部审批流程、损失统计清单在内的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1.电气研砼公司提供的结算材料相关证据包括相应微信聊天记录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2.泾东公司提供的工作联系单、《工程约谈记录》、走场报告、无锡万科指令申报估价单、现场工程测量记录表、签证工程量确认单、业务工程指令单、工程指令、情况说明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3.泾东公司提供的材料领取记录损失清单及相应材料无电气研砼公司确认的相关材料,其真实性、关联性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纳;4.泾东公司提供的延误工期统计表系其单方制作,对于其中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5.泾东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除与***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及关联性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纳外,其他微信聊天记录,包括“无锡西漳项目PC供货群”在内,均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起,供方电气研砼公司即向需方泾东公司就其无锡XDG-2020-13号地块项目供应PC叠合板及PC墙板等材料。 2021年10月31日,电气研砼公司(乙方)与泾东公司(甲方)的双方代表***、**魁等就上述项目共同签署《材料、分包、清包单价约谈纪录》一份,确认根据PC供应单位(乙方)与业主(万科)确定好的合税单价下浮6%后供应给总包的总价暂估为19,538,563.59元,明确相应付款方式、工程期限、工程质量与验收、文明施工要求,并约定其它相关内容将在签约合同内容中明细。 2021年12月,需方(甲方)泾东公司与供方(乙方)电气研砼公司就乙方向甲方无锡XDG-2020-13号地块项目供应PC叠合板及PC墙板事宜签订合同编号为:JD-无锡西漳11号地块项目-材料-16的《材料采购合同》一份。合同第三条材料标的、数量、价款条款列明就预制内墙C30、预制外墙C30-非标准件、预制叠合板C30等共十三项供货,价格调差后,合计8,007.111立方米,总价下浮6%,合同总价(含税率13%)为19,538,563.59元。第五条材料遵循的质量和技术标准要求约定:1.乙方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质量和技术标准要求供应材料。有国家或部颁技术质量标准要求的按现行的国家或部颁技术质量标准要求约定,如约定高于现行国家或部颁技术质量标准要求的或尚无国家或部颁标准按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或其他标准约定的,甲、乙方必须约定并在第二栏中给予写清。2.甲、乙双方约定材料验收遵循的质量和技术标准:本项目PC实施内容,应满足附件《2018-2021年万科集团工业化体系推进办法》的相关要求。工业化实施标准应满足附件《万科集团5+2工业化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应满足各项国家、行业、地方文件、规范等质量安全要求。3.乙方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或部颁或甲乙双方约定的标准规定,随每批产品提供《产品合格证明》、《质量检验报告》、《产品质量保证书》、《产品准用证》和其他相关技术质量资料。凡实行备案交易证明的,乙方负责办理产品交易备案凭证,并承担该费用,办理后及时提交甲方。4.其他要求:若PC进场后出现与深化设计或质量不符的问题,现场整改及其他相关责任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六条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约定:1.乙方应在交货同时向甲方提交该批产品的《产品合格证明》《质量检验报告》《产品质量保证书》《产品准用证》和其他相关技术质量资料。2.验收标准按甲、乙双方上述第五条约定的该材料现行的国家或部颁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已经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验收……5.材料数量以甲方书面签收为准。材料外观质量甲方应及时验收,必要时须经过业主和监理的验收通过,甲方、监理或业主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向乙方提出,在问题未查清之前该批产品必须封存不能使用。6.经核查该批产品确实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甲方由此受到的经济损失,包括工期损失均由乙方按违约责任承担。7.甲方在材料到场验收时未发现质量问题,但在使用时或使用后发现确实因该批材料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而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如返工、工期延长等经济和工期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第九条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约定:1.交货时间(包括每批材料交货时间和数量的约定):由甲方根据施工进度提前在微信群“上海泾东无锡西漳项目PC供货群”通知送货时间,乙方需按时送达,如乙方未按时送达,乙方属违约,乙方需承担违约责任。经双方友好协商,截至2021年10月31日,之前因乙方供货不及时造成甲方的损失双方达成谅解,甲方不予追究。2.交货地点:无锡XDG-2020-13号地块项目。3.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供货,供货数量、时间和地点以甲方需求计划为准。4.乙方负责在甲方指定地点卸货,如需调试,乙方应无偿予以配合。5.乙方在产品运抵交货地点后,甲、乙双方应及时做好验收工作,和书面交验签字记录,必要时须得到业主和监理的书面验收确认。6.甲方指定的工程项目部人员***、**卿二人共同签收的供货单、供货发票仅作为今后数量结算依据。其他任何人员的签收及任何形式的单据均为无效。第十条材料结算方式约定:1.材料结算方式:按实际到场合格工程量X对应单价计算。当月发生工程量当月对账确认,过期视为让利。2.最终结算金额须经过甲方的项目经济师、项目经理确认签字并经过甲方公司规定程序流转审核通过后生效。3.结算管理办法:3.1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十个工作日内乙方上报工程结算。3.2甲方结算资料接收人为甲方项目经理部的预算部门,乙方需按以下要求报送结算资料,结算资料包含并不限于以下内容:A:材料合同结算审批单;B:进料明细单,并须加盖单位公章;C:跟甲方财务核对一致的付款对账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3.3如乙方结算资料不完整,从甲方要求乙方进行提交补充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乙方仍未能按要求提交资料的,未提交部分视为乙方让利不予结算。3.4如在竣工验收之日后二十个日历天内,乙方还未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的,甲方有权视为已付款项即为最终结算金额,如有剩余或超出部分的金额不予追认,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十一条付款条款约定:1.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出具同等金额的预付款银行保函后,甲方按合同总价/%支付预付款。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并吊装完成,在甲方收到业主对应的工程款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到货金额的70%;项目竣工合格结算后(以业主验收合格为准),支付至到货金额的97%;余3%质保金在项目竣工且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及备案二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承诺非甲方原因(包括不限于甲方未收到本合同标的所用工程的业主或发包方支付的相应比例的工程进度款等原因)造成甲方无法按本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同步向乙方支付货款时,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将与甲方共担资金风险并放弃追究甲方相关责任的权利,但乙方有义务会同甲方,共同向造成资金风险的业主进行资金催讨和索赔。3.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法有效发票后方能付款,因乙方未及时开具发票导致甲方**付款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4.若供货发票、材料签收单与合同标的名称、型号、价格不符,甲乙双方须另行签订补充合同后方能付款。7.乙方供应的材料一旦发生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暂停进度款付款,直至质量问题解决。第十二条发票条款第3款约定:供货量确认:甲乙双方每月20日前核算供货量并确认货款金额,乙方在收到“供货确认单”后3日内按照接收到开票信息开具增值专用发票(提供100%与供货金额相等的发票)并送达甲方项目部指定人员***进行签收,签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7款约定: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开票要求后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发票送到至甲方,甲方签收增值税发票的日期为增值税发票的送达日期。第十三条违约责任约定: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如合同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并参照民法典及双方商定的有关条款赔偿经济损失。2.因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可要求更换或退货,更换视作逾期交货,退货视作不能交货,并承担违约责任。3.材料交货时间延误或材料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而乙方又无积极措施确保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或无力按约定质量标准交货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须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直接的经济损失。5.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材料交货时间延误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延迟交付货物所在层面供货总价的1%计算,按天累计。同时,超过30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7.因乙方未按时提供符合质量要求产品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甲方可采购所需产品,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9.乙方由于非甲方(除不可抗力)的其他原因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属于违约,乙方应承担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第十六条其他条款约定: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受到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处罚的,乙方除承担全部处罚费用外,后续整改产生的相关费用也全部由乙方承担。 上述合同附件为材料合同结算审批单、付款对账单、进料明细表。 2021年12月23日,电气研砼公司向泾东公司就上述项目共计开具15,703,027.89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2年1月26日,泾东公司向电气研砼公司支付货款8,000,000元。 上述《材料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电气研砼公司员工***与泾东公司员工**魁、**、***等通过微信沟通业务相关事宜。2021年12月20日,**魁通知***要求开具金额15,703,027.89元的发票,并告知发票寄送地址。2021年12月24日,***询问**魁付款流程,并将“PC对账单-电气研砼(2020.11.2…11.20).pdf”“发票扫描件.pdf”等文件发送给对方。2022年4月28日,**将“装配验收资料.pdf”文件发送给***,***收悉后询问**等事宜。***将完成后的材料回传给**,双方约定原件之后寄送。2022年6月28日,***要求***将**后的验收材料寄送给**。2022年7月4日,**确认收到相关验收资料。同日,***询问**魁双方之间需要什么结算资料,并问:“你上次发给我的,我们整个项目的总对账,是不是要我这边来**”,**魁回复:“总的有个结算单,我还没整理好”,***表示等其再行通知。2022年8月30日,**魁将“结算-研砼.xls”“2021年4月7日业主约谈记录.pdf”“PC延误联系单12.12(1).pdf”文件发送给***。***询问付款进度,**魁回复表示公司还没有批额度。 上述“结算-研砼.xls”文件内容系《进料明细表》一份,载明:预制外墙C35-标准件,37.60m³,单价2,673.29元,金额100,504.90元;预制外墙C40-标准件,37.60m³,单价2,685.63元,金额100,969.06元;预制叠合板C30,2168.18m³,单价2,712.05元,金额5,880,211.48元;预制阳台板C30,315.59m³,单价2,662.41元,金额840,224.65元;材料调差-372,690.96元;总价下浮6%,-1,247,142.36元;2021年10月31日后延期,70天,单价-10,000元,金额-700,000元。合计8,007.11m³,金额18,838,563.59元。 2022年9月8日,泾东公司一方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告知***,称:“目前项目上还有一部分预埋问题没有整改完成,甲方这边比较着急,委托精装修单位代为处理了,费用要转扣我们的”并发送了一份内容为“关于无锡XDG-2020-13号供货存在质量问题整改事宜”的工作联系单,其中载明:“关于贵司在无锡XDG-2020-13号地块项目供货过程中出现的PC预埋问题,截止目前,仍然存在预埋点位缺失、偏位、未按变更施工的情况,且现场还有大量未整改的问题,严重影响现场移交进度,经建设单位决议即日起关于PC的相关问题让精装修单位代为施工,整改费用直接从工程款中转扣,特此告知”。***回复:“费用价格呢,也没有写呀”,对方回复:“这个我也不清楚,估计要精装单位报价了”。 2022年9月19日,无锡XDG-2020-13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经建设单位无锡市铭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体设计单位江苏城归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泾东公司、监理单位南京江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砼预制构件厂家电气研砼公司等七方就装配式建筑主体结构整体验收后在《无锡市装配式建筑主体结构验收阶段装配式专项设计内容核验申请表》分别签署意见并**确认。其中建设单位确认:本工程主体结构装配式内容经我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厂家等单位共同检查,满足设计要求,符合国家规范及标准要求,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同意专项验收意见。施工单位确认:本工程主体结构已按设计图纸及变更洽商和施工合同完成,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及标准,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同意专项验收意见。电气研砼公司作为砼预制构件厂家确认:本工程砼预制构件为我单位生产,所有材料均按深化设计图纸及合同提供到现场并已施工完毕,同意专项验收意见。监理单位确认:本工程主体结构为我公司监理,改工程施工符合设计图纸及变更治商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及标准,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同意专项验收意见。 同日,***通过微信将完成用印的上述申请表送达**,并发送了通过顺丰速递邮寄给泾东公司指定人员**的截图。 2022年10月25日,**魁将“PC索赔2021年10月31日后.zip”“结算-研砼.xls”文件发送给***,***询问:“这个又是增加的索赔,罚款392万元?”,**魁回复:“有一百多万元是因为你们安装点位错误导致精装修返工整改,他们报给甲方,甲方转扣的”,***回复:“返修这个事情我知道,我们公司好几个工人从今年年初就在一直维修,现在还在项目上处理事情,一直都是我们工厂买材料,出人工在维修的”,**魁回复:“这个事情可以和甲方反应,最好甲方是不扣,关于延期的扣款是没问题的呀”,***回复:“这个事情我已经上报给领导层面了,包括项目回款这个事情,等领导们之间的沟通”,**魁询问:“你们领导有初步的方案吗”,***回复:“罚款等回款一起谈,毕竟我们公司一直在配合项目上做所有的验收资料,包括所有的维修,这个项目结束一年多了,我们也只拿到去年的一笔钱……”。 2022年11月22日,无锡XDG-2020-13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整体完成竣工验收,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完成登记备案。 另,自2021年3月起,泾东公司多次就项目所涉质量问题及因质量问题导致供货工期延误的情况通过微信向电气研砼公司员工**及“上海泾东无锡西漳项目深化对接群”等发送工作联系单、走场报告等。2021年4月7日,双方人员在无锡万科臻境项目会议室形成《工程约谈记录》一份,该记录由双方工作人员(电气研砼公司一方签字人员为席争光)在会签处签字。该记录中提及供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进度问题及逾期导致损失的如何由电气研砼公司负担,并约定“后期如再有因构建质量退场导致工期延误发生,延迟一天处经济处罚10,000元/天”。该记录下方载明:“该约谈仅在工程与采购管理部以及成本管理部负责人签字且约谈单位授权人签字、**生效”。2021年4月10日起至2021年底的工作联系单中均明确:“因贵司逾期进场、质量问题退场导致现场窝工、大型机械闲置、周转材料积压、项目管理**支、工期延误等对我司造成的损失,我司将按照4月7日约谈决议对贵司进行索赔追偿”。其中,2021年12月12日工作联系单(注:即《材料采购合同》之后2021年度的最后一份工作联系单)中列明了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12日期间工期延误情况(共计70天),具体如下:1#楼:(11.1-12.12日共计延误工期8天),20层顶水平构件:要求11月04日下午进场,实际11月04日晚上进场,延误0.5天;22层竖向构件:要求11月19日进场,实际11月23日全部进场,门框延误4天;顶水平构件:要求11月22日下午进场,实际11月25日晚上进场,延误3.5天。2#楼:(11.1-12.12日共计延误工期2天)16层竖向构件:要求11月11日早进场,实际11月11日晚上进场,延误1天;18层竖向构件:要求12月9日早进场,实际12月10日晚上进场,延误1天。5#楼:(11.1-12.12日共计延误工期8.5天)23层顶水平构件:要求11月11日中午进场,实际11月11日下午进场,延误0.5天;24层竖向构件:要求11月16日进场,实际11月22日进场,延误6天;顶水平构件:要求11月20日进场,实际11月21日进场,延误1天;25层竖向构件:要求12月2日进场,实际12月3日进场,延误1天。6#楼:(11.1-12.12日共计延误工期15天)19层顶水平构件:要求11月17日下午进场,实际11月19日早补货进场,延误2天;20层竖向构件:要求11月21日进场,实际11月24日全部进场,延误3天;顶水平构件:要求11月26日早进场,实际11月28日晚进场,延误3天;21层竖向构件:要求12月4日进场,实际12月10日进场,延误6天。8#楼:(11.1-12.12日共计延误工期4天)20层顶水平构件:要求12月1日下午进场,实际12月2日晚补货进场,延误1.5天;21层顶水平构件:要求12月8日下午进场,实际12月11日晚进场,延误2.5天;7#楼:(11.1-12.12日共计延误工期5.5天)24层顶水平构件:要求11月9日早进场,实际11月9日晚补货进场,延误1天;25层竖向构件:要求11月15日中午进场,实际11月19日全部进场,延误3.5天;顶水平构件:要求11月18日早进场,实际11月18日晚进场,延误1天。9#楼:(11.1-12.12日共计延误工期9.5天)22层顶水平构件:要求11月6日中午进场,实际11月8日进场,延误1.5天;23层竖向构件:要求11月4日早进场,实际11月4日晚进场,延误1天;顶水平构件:要求11月19日早进场,实际11月21日进场,延误2天;24层顶水平构件:要求12月2日上午进场,实际12月6日晚进场,延误5天。10#楼西单元:(11.1-12.12日共计延误工期15.5天)19层顶水平构件:要求11月2日进场,实际11月3日进场,延误1天;20层竖向构件:要求11月6日中午进场,实际11月8日进场,延误1.5天;21层竖向构件:要求11月17日进场,实际11月22日进场,延误5天;顶水平构件:要求11月20日早进场,实际11月23日进场,延误3天;22层顶水平构件:要求12月2日下午进场,实际12月7日下午进场,延误5天;10#楼东单元:(11.1-12.12日共计延误工期2天)20层顶水平构件:要求11月19日早进场,实际11月20日晚进场,延误2天;本项目1#-10#楼11.1-12.12日共计延误工期70天。 上述2021年12月12日工作联系单中列明的工期延误情况,与“上海泾东无锡西漳项目深化对接群”中相应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基本吻合。 诉讼中,电气研砼公司就2021年12月12日工作联系单中提及的工期延误情况,提供了由泾东公司的孙**等作为项目收货人员签收的《预制构件成品销售出货单》共计55份,其中一半以上无签收日期,且未反映全部供货情况。 诉讼中,建设单位无锡市铭庭房地产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电气研砼公司在PC构件供货过程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PC板材开裂、变形、破损、生锈、麻面、露筋、钢筋长度不足;线盒漏设、偏位、不平,线管、止水节堵塞,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异形线盒,未执行变更技术核定单厂;灌浆套筒堵塞、墙板箍筋弯锚开口同朝向、边槽成型差、存在渗漏隐患等等。部分问题由泾东公司与电气研砼公司自行解决,部分问题由无锡市铭庭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解决。无锡市铭庭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精装修单位代为施工,解决未预留给水点位,预埋线盒、灯位及给水偏移,未安装电位盖板,未按照变更图纸进行压槽等问题,因此产生费用共计202,830.41元(详见附件无锡万科变更指令预申报估价单、现场签证单等材料)。该费用无锡市铭庭房地产有限公司已从应付泾东公司工程款中予以扣减。为不影响工程进度,在上述PC构件的质量问题尚未解决的情况下,先行进行了验收,但直至项目完成验收,上述问题仍未全部解决。 上述《情况说明》附无锡万科变更指令预申报估价单、现场签证单、工程业务指令单等材料。 本院认为,在案事实表明,2020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间,电气研砼公司就案涉项目向泾东公司提供混凝土预制件,2021年12月,双方补充签订《材料采购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合同条款对各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电气研砼公司实际供货数量及货款含税金额与合同约定一致,已开具并交付了15,703,027.89元的发票。2022年11月22日,案涉项目整体完成竣工验收及登记备案。泾东公司除2022年1月26日支付了8,000,000元外,未再付款。现电气研砼公司主张泾东公司支付除3%质保金之外的剩余到期货款,并基于其逾期付款行为主张相应违约金。泾东公司则提起反诉,要求电气研砼公司支付延迟供货违约金、赔偿因质量问题导致的经济损失、支付借用材料的材料款。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电气研砼公司主张的货款是否满足支付条件。泾东公司确认原告主张的货款金额10,952,406.67元,但不同意支付,理由主要是:泾东公司未提供完整结算资料及足额发票,故未满足支付条件,且根据合同第十条第3.4款约定已经支付的款项即为最终的结算金额,不应当再行支付。对此,本院认为,电气研砼公司完成供货至今曾多次主动与泾东公司沟通结算事宜,按照其要求提交了竣工结算资料。2022年7月4日,电气研砼公司一方询问是否需要提交其他结算资料,泾东公司一方回复结算材料其尚未整理好,后仅于2022年8月30日及2022年9月8日向电气研砼公司一方提供了相应结算文件。由此可见,并非电气研砼公司未及时办理结算,未按约提供结算资料,泾东公司的相应辩称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而合同第十条第3.4款的约定从内容上属为反复签订而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不合理的免除了买方责任,加重卖方义务,排除卖方的主要权利,在未尽到说明义务的情况下即适用,显示公平,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条款。至于开票义务,系附随义务而非主要合同义务,且合同第十二条第7款约定“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开票要求后开具增值税发票”,电气研砼公司已根据泾东公司的要求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发票,泾东公司未再提示开票,故其以电气研砼公司未开具足额发票为由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合同第十一条付款条款的约定,除3%质保金外,其余97%的货款均已满足支付条件,电气研砼公司主张泾东公司支付剩余到期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案涉项目竣工至今,泾东公司怠于结算,未按约支付到期货款,已构成违约,电气研砼公司有权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案涉合同中未对逾期付款违约金做出约定,电气研砼公司依照买卖合同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主张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0倍计算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之二,电气研砼公司是否存在供货**、质量问题及责任如何负担。工作联系单、微信聊天记录等在案证据表明,案涉项目履行期间,电气研砼公司确实存在供货**及质量问题。合同第九条第1款约定“截至2021年10月31日,之前因乙方供货不及时造成甲方的损失双方达成谅解,甲方不再追究”,结合2021年4月7日及之后的工作联系单、2022年8月30日泾东公司发送的结算资料的相关内容,表明双方对于截至2021年10月31日之前的供货**及因质量问题导致的供货**均不再追究,合同中约定的货款即是双方协商后的结算结果,故泾东公司主张的2021年10月31日前的违约金,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现双方分歧最大的是2021年10月31日之后的供货**及质量问题。2021年12月12日的工作联系单中列明了2021年11月1日起工期延误的具体情况,与“上海泾东无锡西漳项目深化对接群”中相应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基本吻合,电气研砼公司虽提供了相应出货单,但仅能反映部分供货情况,从证据证明力的角度来看,泾东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力更强。对于**供货违约金,泾东公司主张按照2021年4月7日工作联系单中约定的10,000元/天的标准计算,**70天,则**供货违约金为700,000元。对此,电气研砼公司对该计算标准提出异议,认为未得到双方确认,约定过高,且合同中已有相关违约金条款的约定。对此,本院认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对违约方固然有约束力,但在考量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否合理时,还要兼顾违约金的另一重要特性即补偿性,同时还要衡量违约方违约行为的恶意程度,即造成实际违约的事实情况等因素。泾东公司主张的计算标准与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均应遵循上述适用原则。结合本案的实际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损失情况等综合因素,泾东公司主张的**供货违约金确实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酌定电气研砼公司支付泾东公司**供货违约金560,000元,较为合理、**。关于质量问题,2022年9月8日,泾东公司在与电气研砼公司沟通结算事宜时向其出具了一份工作联系单,告知因供货质量问题,需要第三方代为履行解决,整改费用业主方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从电气研砼公司一方的回复来看,其并未否认存在质量问题,2022年10月双方工作人员微信沟通内容则再次表明电气研砼公司对于因其供货质量问题导致泾东公司损失的事实是知悉的,只是双方对于责任负担未达成合意。诉讼中,建设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及相应附件印证了因供货质量问题已造成泾东公司经济损失的事实,故泾东公司主张电气研砼公司偿付经济损失的反诉请求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损失金额,泾东公司主张的与建设单位确认的存在出入,本院以建设单位确认的扣款金额为准。 关于电气研砼公司主张的保全担保费用,双方未在合同中就相应费用负担做出约定,且保全担保费用并未必要的诉讼支出,故对于该项诉讼请求,因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关于返还材料款的反诉请求,泾东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相应事实及与本案之间的关联性,故本院亦难以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泾东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电气研砼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0,952,406.67元; 二、被告上海泾东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电气研砼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309,805.50元及以10,952,406.67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0倍计算的违约金; 三、反诉被告上海电气研砼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上海泾东建筑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560,000元; 四、反诉被告上海电气研砼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上海泾东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2,830.41元; 五、驳回原告上海电气研砼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反诉原告上海泾东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9,678.07元,由原告上海电气研砼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4.80元,由被告上海泾东建筑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9,373.2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泾东建筑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598.92元,由反诉原告上海泾东建筑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884.77元,由反诉被告上海电气研砼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714.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超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