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26499号
原告:A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泾东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原告A公司于202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A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胡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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