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35474号之二
原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中路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134793587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开纯洁净室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区重固镇外青松公路4925号-5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07867604P。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开纯洁净室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开纯洁净室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369.2元(已由原告预交),因本案撤诉,本院依法减半收取受理费6184.6元,由原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晶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贝奕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