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04民初32162号
原告:上海开纯洁净室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外青松公路XXX号-50,主营业地上海市徐汇区钦州北路XXX号XXX幢二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上海开纯洁净室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徐劳人仲(2016)办字第2075号裁决,先后向本院提起诉讼,其中***向本院起诉的时间为2016年10月11日,上海开纯洁净室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的时间为2016年10月17日,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同时立案,一案为本案,另一案案号为(2016)沪0104民初32165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案系当事人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法应当并案审理,因本案的原告上海开纯洁净室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在后,故本院将本案并入(2016)沪0104民初32165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6)沪0104民初3216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