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八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静宁县八里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826民初4226号
原告:**1,男,汉族,住静宁县。
被告:静宁县八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静宁县东环路134号。
法定代表人:**2,任经理。
原告**1与被告静宁县八里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1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1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1撤诉。
案件受理费6028元,减半收取3014元,由**1负担。
审 判 员 杨  学  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高翠芳
书 记 员     张嘉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