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826民初3206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静宁县人,住静宁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甘肃勇盛(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静宁县八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东环路134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某,男,汉族,甘肃省静宁县人,住静宁县,居民。
原告**与被告静宁县八里建筑工程公司、陈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4元,减半收取552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 新 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