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侬高尔夫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美侬高尔夫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迦南美地高尔夫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终结本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205执1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美侬高尔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波,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迦南美地高尔夫管理有限公司,原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安中路8-40号豪瑞新界B座5楼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珏,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上海美侬高尔夫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迦南美地高尔夫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迦南美地高尔夫管理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鹏飞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满达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实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