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侬高尔夫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美侬高尔夫工程有限公司诉浏阳烽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81执37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美侬高尔夫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浏阳烽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上海美侬高尔夫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浏阳烽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2018)湘01民终652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执行。
2019年9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浏阳烽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通知书要求到庭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本院2019年9月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9月6日向浏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浏阳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19年9月6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10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9年10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0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450194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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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沈伟武
审判员***
审判员潘玲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