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侬高尔夫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美侬高尔夫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民申4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美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建设镇建设公路1358号320室。
法定代表人:吴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字香聪,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德宏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芒市团结大街179号。
法定代表人:赵云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元,云南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上海美侬***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德宏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31民终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审查,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本案中,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在芒市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面履行完毕,且当事人双方亦未在笔录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芒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6)云3103执97号之十四执行裁定书,终结(2016)云3103执97号案件的执行。故本案的再审审查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上海美侬***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鲍 蓉
审 判 员  赵嘉琴
审 判 员  杨雪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魏扬华
书 记 员  陈柏福